如何治理商業賄賂?
1、從源頭遏制
第一,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
在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確立嚴格而明確的市場準入條件和作為這種條件的體現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只有取得了經營資格的主體,才能夠在某一核定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市場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將那些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極差,以及存在商業賄賂行為的市場主體強制性清退出市場。
第二,建立與完善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體系
(一)加快市場主體信用檔案管理立法步伐
(二)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
第三,建立健全商業賄賂高發領域的行政監管體系
從已經發生的商業賄賂案件來看,相關領域行政監管的缺失,是商業賄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業賄賂高發領域的行政監管體系,已經成為治理商業賄賂的當務之急。
2、構建反商業賄賂的法律體系
商業賄賂不僅涉及面廣,而且存在著極其復雜的情況,僅僅依靠某一種或者某一類法律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因此,需要建立反商業賄賂的法律體系。
商業賄賂與回扣的區別
商業賄賂與回扣的區別是:商業賄賂是違法犯罪行為,有記賬的回扣是一種合法的商業行為;商業賄賂有多種表現形式,賬外收受回扣是商業賄賂的一種表現形式;法律規定的其他區別等。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種罪名: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3)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5)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6)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7)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