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權質押的執行流程
操作流程:
(一)需要融資的企業咨詢融資相關事項,準備融資所需資料;
(二)聯系融資機構;
(三)雙方商議融資的金額、利率、期限等相關事宜并達成協議;
(四)簽訂股權質押融資合同;
(五)到證券登記公司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六)出借方發放資金。
手續:
(一)企業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證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副本、貸款卡;
(三)公司股東同意質押的決議;
(四)公司章程;
(五)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的相關資料;
(六)股權憑證,證券賬戶卡;
(七)貸款機構要求準備的其他資料。
二、
股權質押生效后的法律效力
(一)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質押法律關系中的質權人在其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屆滿而未獲清償時,可以依法行使質權。根據《物權法》219條和220條的規定,股權質押法律關系中的質權人可以通過與出質人協議以股權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股權的方式行使質權,并從股權的處分價款中優先受償。
應當注意的是,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如超過質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超出部分歸出質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不足部分作為普通債務由債務人承擔。
(二)質權人享有收取孳息權
《物權法》213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沒有質權人和出質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質權人在收取孳息時并不當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而是僅就孳息取得質權,孳息是作為質物的一部分而成為債權的擔保。
(三)質權人享有禁止出質人違法轉讓已設質股票權
《物權法》226條規定,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權質押采用的是登記公示生效制度,并不發生質物——股票,移交質權人占有的情況。因此,為了防止出質人隨意轉讓股權,侵犯質權人所享有的擔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規定。在出質人沒有取得質權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試圖非法轉讓股票時,股票設質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有義務不予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四)質權人享有對股權的物上代位權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如果質物損害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質權人的權利的,則質權人不能要求出質人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出質人和質權人就上述“可能”有爭議并訴諸法院時,應當由質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三、
股權質押后是否可分紅
股權質押后可以分紅。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股權產生的股息或紅利,出質人不得拒絕,除非在質押合同中有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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