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傳銷的判刑幾年?
涉嫌傳銷的判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涉嫌傳銷怎么定罪?
涉嫌傳銷定罪標準如下:
1、只有組織傳銷者、領導傳銷者是相關規定當中傳銷罪的定罪主體;
2、傳銷活動是指要求參與傳銷的人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而屬于犯罪的行為是指引誘、脅迫別人參加,或引誘脅迫參加者發展下家;
3、造成的嚴重后果是騙取別人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犯安排、領導傳銷活動罪,并施行故意傷害、不合法拘禁、敲詐勒索、波折公務、聚眾打亂社會次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打亂公共場所次序、交通次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則處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