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不抵債和清償不能的區別是什么?
支付不能是指企業法人欠缺清償能力,即對于已到清償期限,而且已受清償請求之債務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處于全面地、長期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客觀狀態。它僅以債務人的資產作為考察的依據,而不考慮其信用、技術和勞力等因素,因此,資不抵債并不必然導致清償不能。只有當債務人資不抵債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才能構成破產的原因。不過,作為例外,我國《公司法》第196條規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時,清算組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由此可見,資不抵債是公司在特定情況下破產的原因。
支付不能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外部性出發,而資不抵債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內部性出發。前者重在形式,后者重在實質。兩者有機地構成了公司法、破產法中的一對概念。當一個公司逐漸步入將觸及到眾多利益的破產境地時,這一對概念無疑構成了兩個嚴密的監控時點。
清償不能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欠缺清償能力。清償通力,不僅包括財產,而且包括信譽、技術等其它因素。
2、對已到清償期限的債務欠缺清償能力。債務已到清償期限,是指法定、約定或可推定的債務清償期限已經屆滿,并且債權人已請求履行債務。
3、全面地欠缺清償能力。清償不能,并非指對次要的局部的債務不能清償,而是指對其全部或主要部分債務不能清償。
4、長期地欠缺清償能力。
《破產法》規定:如果債務人提供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不予宣告破產。為便于掌握清償不能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第2款明確規定: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