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于2021年3月公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明確學校、教師可以依法依規對學生實施懲戒教育。然而教育是一門藝術,教育懲戒是這門藝術中的特殊組成部分。
如何把握教育懲戒的標準,讓教育懲戒既有尺度,又不失溫度,關鍵還需有效度是當下需要解決的問題。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方式。學校和教師須慎用教育懲戒權,聚焦將懲戒的力量變成教育的有力組成部分。
用好教育懲戒權,使學校管理更有效度。首先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形成共識。在制定懲戒規則過程中,教育部廣泛征集了各方的意見。對于學校和教師而言,當學生在學校或社會場合出現不良或違規行為時,行使懲戒權需要家長的支持和配合。
實踐中,學校需要將教育懲戒權與未成年人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觸碰法律紅線和道德底線。根據學生身心特點、過錯性質、悔過態度等選擇適當的教育懲戒措施,保障教育懲戒與教育效果的有機統一,準確區分不良行為程度、性質和教育懲戒手段。不得以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學生人格的方式實施教育懲戒。人格最基本的要素是自尊心,教育懲戒禁止侮辱學生人格尊嚴就是要保護學生的自尊心。
每個學生都有獨特的個性。教育關注的是學生的“靈魂”,建議學校應該根據學生個性特點、身心特征、認知水平等因素選擇懲戒措施。通過懲戒,學生能夠認識和悔改錯誤行為,懲戒才落到實處。
充分考慮學生的身體和心理承受能力。強調準確認知和把握師生間的交互關系,在保證這種主體間交互關系得以實際存續與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之上規制教育懲戒行業現象,實現對教育懲戒活動中教師職業權力的保障和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營造健康和諧的教育生態與育人環境。
要進一步引導教師合法合理行使懲戒權,學校還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既包括學校教師懲戒行為的指導,引導教師樹立正確的意識,也要發揮家長的協調、監督作用,通過家長委員會及時向學校反映懲戒權的行使情況。還要發揮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作用,教師行使懲戒權的狀況納入學校績效考核。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