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有什么規定 侵犯身體權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身體權的行為如下:因過錯不法破壞他人身體完整性的行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因過錯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等。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人體組織進行支配并維護其安全的與完整,以及維護自己行動自由,從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權利。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擁有某種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它不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一種權利,而是由民事主體通過某種行為或者事實而獲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權利。
目前《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對于身份權的規定包括親權、親屬權、監護權等。身份權是一定的社會關系,如果這個處理不好將直接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對于破壞這種親屬關系,監護關系的侵權行為,通過對其精神損失的請求,有利于對于這中關系的保護以及對于受害人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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