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典承包土地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民法典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處理是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雙層經營體制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二條【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二、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怎么計算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的計算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30%,超過30%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予以減少。
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的后果是什么
1.承包人與發包人因該合同所得的財產要互相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要折價補償;
2.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失賠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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