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構成犯罪要承擔哪些責任?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哪些?
2023-05-15 09:05:24 來源:法制法律網
校園欺凌構成犯罪要承擔的責任:
1.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能力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2.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