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契約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1.買賣雙方當事人具有房屋買賣的合意;
2.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已明確、具體;
3.雙方簽訂了合同,均已簽字或者蓋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房屋買賣的主體是什么?
房屋買賣主體是合格的買受人及合格的出賣人。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合格的出賣人,合格的出賣人是指能夠將房產所有權合法地轉移給買受人。從我國適用的法律上看,能夠合法轉移房產的主體除了房產所有權人外,還包括特殊的五種,分別為享有法人財產權的主體;經所有權人或法人財產權主體授權的人,如行紀人、代銷人等;質權人或留置權人;人民法院;能夠適用善意取得效果的無權處分人。
房屋買賣雙方都要交契稅嗎?
不要,契稅只有買方需要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5%。各地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級政府在3—5%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