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餐館賣拍黃瓜遭職業打假是啥情況?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餐飲行業協會公布的一份文件顯示,該市多家餐企向該協會反映,當地一對晏姓父子利用餐企銷售“拍黃瓜”等涼拌菜無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證這一由頭,通過頻繁舉報要求餐企高額賠償,自2020年至今竟舉報49次。被舉報餐企認為相關舉報系“惡意舉報”,紛紛聯名反映。
賣“拍黃瓜”等涼菜為何會引來“職業打假”?賣“拍黃瓜”到底需要什么資質?記者采訪了解到,制售“拍黃瓜”“涼拌木耳”等常見涼菜,必須辦理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證。然而,由于冷食類許可要求較高,餐飲小店大多未辦證。
在株洲經營火鍋店的彭某,就曾被晏姓父子舉報過。“對方來店消費了500多元,包含一份‘拍黃瓜’。”彭某稱,沒過幾天,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就上門要求整改。彭某按要求停售所有涼菜后,沒想到對方還不罷休,又舉報至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建議彭某與舉報人協商爭取撤銷投訴,不料對方“獅子大開口”,要求按當天總消費金額的10倍賠償。“我賣一年的‘拍黃瓜’,都不一定賺到這個錢!”
當地一家小餐館的經營者劉某感覺自己更“冤”。他家的菜單原本并沒有“拍黃瓜”這道菜,晏某到店消費時,主動要求做一道“拍黃瓜”。“我說沒有,他就說把黃瓜拍碎,隨便撒點辣椒加點醋就行。”沒想到幾天后,劉某的餐館就被舉報了。
為何餐館不主動申請冷食經營資質呢?有受訪餐飲經營者直言:“辦理冷食許可要求高,辦齊各種設備得幾萬元,我們小店承擔不起。”
記者檢索發現,不只是株洲,最近幾年,全國各地關于餐館賣涼菜遭舉報、處罰的案例不少。例如,去年7月,安徽合肥一餐飲店曾因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在外賣平臺上售賣“拍黃瓜”,被處以5000元罰款。
記者了解到,對于餐企集體反映被“職業打假”一事,株洲市優化營商環境中心接到餐飲企業的投訴后,組織市場監管局、餐飲行業協會以及被舉報的餐飲企業代表召開協調會,并達成包括市場監督部門要借鑒探索“首違免罰”的監管服務具體措施,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在內的四點共識。“提醒全市餐飲企業門店一定要依法依規經營,今后遇到相關惡意投訴請及時向相關部門以及市餐飲行業協會反映。”
“未取得經營資質售賣‘拍黃瓜’,被舉報自然不冤。不過,對于這種輕微違法行為應審慎監管。”一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說。他建議,進一步優化食品經營許可程序,從源頭上防止“職業打假”。
職業打假人索賠算不算敲詐?
職業打假是否構成欺詐,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具體如下:
1、職業打假人如果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索賠,不構成敲詐;
2、如果職業打假人采取將銷售者的產品掉包、自帶假貨等非法手段,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來達到敲詐勒索非法占有別人財物目的,那么就構成欺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敲詐勒索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但是敲詐勒索罪并非以當場實施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當場占有財物。因此,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遠不如搶劫罪大。敲詐勒索罪的對象,可以是各種公私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等;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威脅、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毀壞被害人的人格、名譽、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被害人的重要財物、栽贓陷害等;
3、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罪的主體;
4、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