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合同詐騙罪的取保候審的程序是:
1、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合同詐騙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合同詐騙罪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決定取保候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合同詐騙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合同詐騙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合同詐騙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合同詐騙罪的取保候審也是有附加條件的,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