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種類有哪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要件是什么?
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有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后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后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才構成犯罪。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種類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種類包括以下五種: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
2.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3.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4.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5.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十三個),如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判多少天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不同罪名的最低判刑標準是不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判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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