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觀點: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2023-07-03 16:07:28 來源: 法評網
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權利人因不可抗力而無法行使權利。如因戰爭、地震等自然災害而不可能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權利人無法克服的障礙和其他特定事由。如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死亡,其繼承人尚未確定、權利人或義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但暫時無法定代理人等。
不過,根據法律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發生或存在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之內,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發生并結束于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實踐中,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是不同的,不僅引起的原因不同,在造成的結果方面也是不一樣的,這點還請大家能夠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