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意思表示行為的意思
意思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效果意思通過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的行為。構成要件:
(1)行為人須具備具體的內在效果意思;
(2)行為人須以一定方式表示了其意思,其方式可以是口頭的、書面的或默示的。
學理上對表示行為可作多種分類。依表示方式可將其分為積極的表示行為和消極的表示行為,前者指以明示方式進行的表示行為,后者指以默示方式進行的表示行為;依表示主體可將其分為直接表示行為和間接表示行為,前者指行為人親自從事的表示行為,后者則指行為人通過代理人表示其意思的行為。
二、
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的區別
根據行為人是否進行意思表示,可以將民法上的行為分為。表意行為,是指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進行的行為。表意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非表意行為是指當事人無須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行為。主要包括事實行為、違法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引起民事法律關系后果的行為。例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無因管理等??傊袷滦袨榕c事實行為統屬于行為范疇。最根本的區別在于行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是民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
三、
意思表示行為的成立標準
1.欠缺表示行為,意思表示不成立;
2.欠缺行為意思,意思表示不成立;
3.欠缺效果意思,意思表示成立,但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有爭議)
4.欠缺表示意思,為保護相對人對表示行為的信賴,原則上表意人應當負責,
但可類推意思表示錯誤規則撤銷,承擔信賴損害賠償責任(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