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銀團貸款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更新型
所謂更新型間接銀團貸款,是指牽頭行將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的部分貸款義務轉讓,并由此產生的要求借款人向參與行償還相應貸款本息的權利,使參與行和牽頭行共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而形成的間接銀團貸款。
注意事項:
首先,在新的間接銀團貸款中,各方簽訂的新銀團合同內容與直接銀團貸款中的銀團貸款內容基本相似,參與行也需要承擔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因此,這種間接銀團貸款實際上與直接銀團貸款非常接近,具體的設立過程可以參照直接銀團貸款的相關內容和模式。
其次,在新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參與行和借款人之間簽訂的新銀團貸款合同取代了牽頭行和借款人之間簽訂的貸款合同。這種行為可視為債務展期,即牽頭行、參與行和借款人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牽頭行和借款人之間簽訂的原貸款合同下的債權債務關系被破壞。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始貸款合同有擔保,擔保將得到保證
第三,在新型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除了發放貸款的義務外,還可以將已經發放給借款人的部分貸款轉移給參與行,這在法律上是債權的轉移。因此,在設立銀團貸款的過程中,不僅要關注新型間接銀團貸款,還要關注轉移型間接銀團貸款。
二、讓與型
所謂讓與型間接銀團貸款,是指牽頭行將牽頭行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部分貸款轉讓給參與行,參與行與牽頭行共同作為貸款人而形成的間接銀團貸款。
注意:
首先,不是所有的索賠都可以轉移。在牽頭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原借款合同中,可約定雙方不得轉讓其在借款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或類似內容,該合同為禁止轉讓的協議。如果原借款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僅通知借款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不具有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但只有在取得借款人的書面同意后,才能具有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債權人轉讓其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不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任何影響,轉讓類型的間接銀團貸款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債權轉讓類別,因此應按《合同法》的規定通知債務人。
第三,在轉移型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只能將已經發放的貸款轉移給借款人,即牽頭行只能將其債權轉移給借款人,不包括對借款人的任何債務,否則將構成債權債務的一般轉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債權債務的一般轉讓應取得債務人的書面同意,否則這種轉讓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在轉移型間接銀團貸款中,只有牽頭行對參與行享有的債權被轉移。根據相關法律,如果有擔保主債權被轉讓,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也將隨之轉讓。因此,在轉讓型間接銀團貸款中,不涉及擔保合同的效力,但為謹慎起見,擔保合同可以相應修改。

銀團貸款協議內容有什么?
銀團貸款協議是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后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
銀團貸款協議內容
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其他成員行、保證人的名稱及住所;
(二)定義及解釋,對協議中特定用語的含義進行界定和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屬文件。